平凉市车改方案出台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09-28 】 【选择字号:

9月27日,我市印发了《平凉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平凉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代表我市公车改革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根据《方案》通知,此次公车改革将改变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率先在党政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将有序推进改革工作。

据了解,此次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自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批复本方案之日起组织实施。将先行启动市直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时部署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2016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改革亮点

 

一、机构范围。

此次公务用车改革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下同)全部参加改革。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国家统一部署推进。

二、人员范围。

人员范围确定为参改单位的在编在岗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其他事业编制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岗位人员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三、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四、改革后的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1.改革普通公务出行方式。在规定行政区域内的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公交、出租、自驾车等交通工具,按国家政策发放交通补贴,不再报销交通费用。合理界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市直单位及崆峒区、平凉工业园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为平凉市中心城区,崆峒区安国镇、崆峒镇、柳湖镇、平凉工业园区四十里铺镇。各县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

2.保留车辆的配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全市党政机关严格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合理确定保留公务用车的数量。原则上市直部门、各县(区)和平凉工业园区的各部门不再保留公务用车。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保留一定数量的机要通信、应急和调研用车。市委市政府接待部门接待用车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用车,根据业务需要核定留用数量,由其主管部门按照中办、国办规定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全市一般公务用车留用车辆在确保一定节支率的基础上按现有一般公务用车总数的33.3%掌握,用于机要通信、应急、调研接待、组建公共服务平台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物用车等,其中各乡(镇)保留工作用车1辆。

市、县(区)四大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平凉工业园区党工委及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可选择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也可保留公务用车,不领取交通补贴。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核定后保留。

3.建立区域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出行保障方案并建立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平台,集中改革后的保留车辆,统一标识、统一管理使用,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也可用于保障各部门跨区域出差、基层调研等公务出行需要。各县(区)也要建立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组建公共服务平台所需人员、编制从现有人员、编制中划转。同时,建立统一的车辆预约服务制度,车辆预约信息向各部门公开。

4.各级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市级执法执勤部门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不得超过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总数的60%,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执法执勤部门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不得超过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总数的70%。执法执勤部门的其他一般公务用车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各级执法执勤部门须按照《平凉市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严格管理执法执勤用车,核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后勤岗位及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严禁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车辆外,其他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与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同步建设平凉市市级跨部门综合执法服务平台,制定《平凉市市级综合执法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利用中央已经明确的部分执法执勤部门的执法执勤用车与市级行政部门一般公务用车为市级机关跨部门综合执法提供服务。各县(区)要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服务平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五、改革后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1.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车辆支出费用总额。综合考虑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自然地理环境、实际工作职责及公务出行次数及范围、距离等各种因素,按照保证公务、节约成本、便于操作的要求,我市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国家标准的150%执行。全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交通补贴分为地(厅)级、县(处)级、乡(科)级、科以下人员4个层级。补贴标准为地(厅)级1950元/人·月,县(处)级1200元/人·月,乡(科)级750元/人·月,科以下人员500元/人·月。

2.为解决单位内部岗位之间公务出行差异问题,允许各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补充因设立高出行岗位增加的费用,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公开透明,具体办法由各参改单位自行制定。设立的高出行岗位名单和数量报上一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不计征个人所得税。补贴标准按中央部署适时调整。

六、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1.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编在岗司勤人员中,采用综合竞聘、择优选用等方式确定留岗人员。

2.妥善安置其他在编司勤人员。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下,坚持单位内部消化为主,通过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也可通过遴选,调入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或其他需要司勤人员的参改单位,不得将其简单推向社会。

3.处理好单位自行聘用、劳务派遣、签订劳动合同的司勤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维护好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做好经济补偿工作,所需支出由参改单位按原有经费供给渠道解决。

市人社局制定《平凉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实施办法》,统筹协调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参照制定当地具体措施。

七、规范处置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平凉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处置办法》,统一处置车辆,招标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基准价,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处置结果向社会公开。车辆处置要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本级国库。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的公务用车处置由主管部门归口负责,所得收入上缴市级国库。

 

八、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

各县(区)、平凉工业园区、市直各部门要制定相应制度,强化保留车辆的日常管理,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一)严格财务管理。各参改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在编在岗公务人员人数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规范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或提高补贴标准。对未参改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二)加强公务用车纪律检查和审计。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受理群众举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审计机关对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取消的公务用车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